刘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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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锦玉,男,1957年出生,在安徽省执业时被评为一级律师职称,安徽省十佳律师。曾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为北京市鼎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3年到北京执业,曾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律师执业特长:

对公司类、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等多领域法律问题都有很深的研究,特别具有很强的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尤其善于处理刑事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

 

有关权威刊物登载办理过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

1、办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诉开封模范商场等七被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争议金额1.4亿元),代理原告郑州办事处胜诉。作为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刊登在最高法院主办的《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

2、代理民福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同军律师共同代理),办理该公司与北京住总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委托办理房地产开发事项,争议金额17000万元),作为典型案列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总第51辑(2012。3)。

 

近年办理的重大典型的涉外类、公司类商事仲裁与诉讼案件:

1、代理被申请人Nexthill Investments Limited(中文名称:历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历山公司),参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审理的申请人北京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荟宏公司)、北京兆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泰公司)诉历山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仲裁案。涉案投资注册资金各方合计5.7亿元人民币,最后迫使申请人撤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2、代理被告历山公司,办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原告承乾公司诉历山公司侵犯公司利益损害赔偿案。该案原告诉讼请求赔偿金额3.7亿元人民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北京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代理被告历山公司,办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承乾公司诉历山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请求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确认历山公司不再具有承乾公司的股东资格。承乾公司还特别向法院提交了由知名法律院校几位知名教授签名的法律意见书,意图以此支持其起诉意见,向法院施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京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承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承乾公司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理了十数起重大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成效显著:

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淮化公司)在2014年及其以后,发生了数起被外地其他单位诉讼的案件,至201511月,已经有超过10起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分布在北京、天津、江苏、河北、甘肃等地法院,单个案件最大诉讼请求金额超过5000万元,诉讼请求总金额累计超过3亿元。这些民事诉讼案件全部涉嫌有关司法机关办理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

 

其中最典型的案件有两个:

其一,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的镇江大港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国邦燃料公司、淮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仅诉讼请求金额较大(货款本息超过5000万元),而且涉及传真、电子邮件证据来源、真伪识别等复杂的专门技术问题,历时四年,案件在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两个来回,最终判决不能认定是淮化公司提供担保,驳回了原告对淮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大连瑞隆能源有限公司诉淮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请求货款金额本息超过5000万元,经过刘锦玉律师进行调查核实,证明根本就没有原告起诉所称之买卖煤炭货物,货物凭证为伪造。且经过鉴定,交易文件上淮化公司印文均为伪造。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办理其他执行异议之诉等复杂疑难案件:

1、代理被告北京福中达典当有限公司,参与原告孙桂元诉该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有关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假冒他人名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抵押借款,还涉嫌有关当事人举报“套路贷”等复杂问题。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2、代理原告仲伟召(实际施工人),参与仲伟召诉安徽淮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宿州高新有限公司(工程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实际施工人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使法院认定其实际施工人资格,判决两被告向仲伟召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刘锦玉律师善于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发展壮大,与企业共同成长。

北京波士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是买卖、维修、保养奔驰品牌汽车的4S企业。刘锦玉律师自该企业创立就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坚持以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企业的创办者现在已经投资创办了经营奔驰品牌车辆的“波士”为中心字号的4S店公司10余家,分别设立在北京以及其他与此类汽车销售服务有关联的北京波士投资公司等数家公司,成为一个大型企业。